法定节假日不让休假说补休,是否合法?
针对您在餐饮行业法定节假日被要求工作仅安排补休的问题,我们结合具体法律依据为您分析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您在餐饮行业工作,法定节假日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您工作时,应按工资300%支付报酬,补休不能替代该支付义务。因此仅安排补休不给工资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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